主旨:公告“基隆市109年有线电视基本频道收视费用”相关事宜,施行日期自中华民国109年1月1日起至109年12月31日止。

三、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105年01月30日通传综规字第10540002060号令修正发布之“有线广播电视系统经营者收费标准”。

一、核定“吉隆有线电视股份有限公司”109年收费标准以每月每户新台币(下同)515元为上限。

二、系统经营者之装机、复机、移机及分机装置费用,不得高于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公告之“有线广播电视系统经营者收费标准”之上限,如下:

2、分机装机费:于主机装机时设置者为500元;于主机装机后设置者为800元。

1、原订户在契约终止3个月后申请复机者,视为新装机户,比照一般装机费收费。原订户在契约终止3个月内(含3个月)申请复机者,免收复机费。但停机因原订户违反有线广播电视系统经营者/有线播送系统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第12条第3项规定者,不在此限。

2、原订户在契约有效期间内暂停收视而申请复机者,免收复机费;暂停收视期间不得收取基本频道收视费用。

三、系统经营者对于基隆市政府登记有案之低收入户免收装机费,另基本频道收视费用,应按基隆市政府审定公告收视费用上限,予以三分之一以下优惠收费。

四、系统经营者应依相关法令提供月缴、季缴、半年缴、年缴等缴费方式供订户选择。季缴(含)以上预缴户之基本频道收视费用应考量收款成本及资金利息等因素给予折扣,其中季缴费用每月至少折扣5元(即季缴1530元)、半年缴费用每月至少折扣10元(即半年缴3030元)、年缴费用每月至少折扣15元(即年缴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