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标示宣传广告涉及虚伪夸大或医疗效能认定准则 EN

附件一:涉及影响生理机能或改变身体结构之词句.PDF

附件二:通常得使用之词句例示或类似之词句.PDF

附件三:成分之生理机能词句例示或类似之词句.PDF

附件四:涉及其他医疗效能之词句.PDF

本准则依化妆品卫生安全管理法(以下简称本法)第十条第四项规定订定之。

本法第十条第一项或第二项所定标示、宣传或广告涉及虚伪、夸大,或医疗效能之认定,应就其传达予消费者之品名、文字叙述、图案、符号、影像、声音或其他讯息之相互关联意义,依整体表现综合判断之。

本法第十条第一项化妆品之标示、宣传或广告,表述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认定为涉及虚伪或夸大:

三、逾越本法第三条化妆品定义、种类及范围。

四、附件一所列涉及影响生理机能或改变身体结构之词句。

化妆品之标示、宣传或广告内容,依其种类及品目范围或成分,使用附件二例示所列通常得使用之词句,或附件三例示所列成分之生理机能词句,认定为未涉及虚伪或夸大。

本法第十条第二项化妆品标示、宣传或广告,表述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认定为涉及医疗效能:

一、涉及预防、减轻、诊断或治疗疾病、疾病症候群或症状,或如附件四所列之其他医疗效能词句。

二、涉及药品或医疗器材之效能或同等意义词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