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自2009年7月1日或以后日期开始期间的企业合并生效。

核心原则 企业合并的购买方应按购买日的公允价值确认其取得的资产和承担的负债并披露相关信息,以使财务报表使用者能够评价购买的性质及财务影响。

企业合并是购买方获得对一个或多个业务控制权的交易或事项。业务的定义是能够直接为投资者或其他所有者、成员或参与者提供回报而经营和管理的一组集合的活动和资产。

IFRS 3并不适用于合营企业的形成、同一控制下的主体或业务的合并、或购买并不构成业务的资产或资产组。

1. 认定“购买方”— 获得对被购买方控制权的参与合并的主体。

3. 确认和计量取得的被购买方的可辨认资产、承担的负债和非控制性权益。

4. 确认和计量商誉或廉价购买产生的利得。

资产和负债应按其购买日的公允价值计量(存在少数例外情况)。主体可选择按以下方式之一计量代表所有者权益及令持有人有权在清算时享有主体净资产之比例份额的收购中的非控制性权益组成部分:(a) 公允价值;或 (b) 代表当前所有权的工具在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已确认的金额中所占的比例份额(可根据个别不同的交易分别进行选择)。所有其他非控制性权益的组成部分均应按其购买日的公允价值计量,除非IFRS要求采用另一计量基础。

商誉应按以下两项的差额计量:

按照IFRS 3计量的取得的可辨认资产和承担的负债在购买日的金额相抵后的净额。

如果上述差额为负值,相应的利得应作为廉价购买计入损益。

对于分阶段实现的企业合并,如果购买方增加现有的权益从而获得对被购买方的控制权,先前持有的权益应按购买日的公允价值重新计量,任何相应的利得或损失应计入损益。

如果在企业合并之后的首个报告期间的期末,企业合并的初始会计处仅能够暂时确定,应使用暂估价值对企业合并进行会计处理。允许在一年内对与购买日已存在的事实和情况相关的暂估价值进行调整。除非是根据IAS 8对差错进行更正,否则在一年后不得作出调整。

购买对价包括或有对价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归类为负债的或有对价因购买日后事项产生的变动通常应计入损益。

所有与购买相关的成本(如,撮合交易的中介费用、专业服务或咨询费用、内部收购部门成本)应计入损益(发行债务或权益性证券所发生的成本除外,其应分别按照IFRS 9/IAS 39和IAS 32进行确认)。

有关企业合并某些特定方面的进一步指引包括:

尚未替换及自愿替换的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