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已于2017年8月25日经厦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9月10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升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改善生活环境,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厦门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

第三条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遵循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措施,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协调机制,保障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人员配置、设施建设运营的资金投入,落实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目标。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促进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的产业化发展,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社会服务体系,提高生活垃圾利用率和无害化处理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