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文探讨了笔者一位已解除破产令的朋友,在破产前的部分业权将会被破产信托人出售以偿还债务,而另一业权人(他的妻子)或会被咨询是否愿意赎回该半份业权。
朋友担心现在才获悉辛苦供完的物业将会被出售以偿还债务,多年来累计的利息不是很高吗?怎样计算的?房子是与妻子联名的,是一间公屋,现已供完贷款,能够再抵押借钱吗?
有关利息这个问题,多年累计的利息确实不少,根据《破产条例》第71条规定,有关债务视乎情形,可以是由破产开始时起根据《最高法院条例》(第4章)第49条指明的利率 (现在是8%),或按合同适用于该债项的利率之较高者计算。债务人协议之借贷合同利息年利率有时可高达20%-40%,相当惊人。
另外,由于房子是公屋,一般来说,业权人未补地价前,未经房屋署批准不可以将物业抵押借贷,因为有关行为会抵触地契中“未补价不能抵押或加按”的条款。非法将未补价资助房屋单位按揭、押记、转让或以其他方式让予及协议,明显地违反了《房屋条例》27A 条,属刑事罪行,最高刑罚为港币500000元及监禁1年。在个别情况下面对业权人一方破产及信托人可能强制出售物业的风险,业权人的配偶可考虑委托律师去信房屋署,试行申请准许在免补地价的情况下买入对方的半份业权。在此情况下,朋友的太太仍需要亲友金钱上协助以赎回破产人(丈夫)的半份业权,以免物业被逼出售而失去居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