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音制作者的“广播和表演的获酬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五条:将录音制品用于有线或者无线公开传播,或者通过传送 声音的技术设备向公众公开播 送的,应当向录音制作者支付报酬。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四条:著作权法规定的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 权、复制权等权利人自己难以有效行使的权利,可以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进行集体管理。
(一)夜店、歌舞厅、迪斯科舞厅、酒吧(带舞池或舞台等)等场所(不含卡拉OK)
每年每平方米100元,营业面积不足200平方米的按200平方米计。
营业面积不足100平方米的按100平方米计。
营业面积不足1000平方米的,按1000平方米计。其所含 的其他经营主体类型应按照相应标准计算使用费。
1、单项赛事按照以下方式计算每场使用费:
单场使用费低于4500元的按4500元计。不售票或非营利性赛事,按照上述标准中的最低使用费计。
2、联赛按照本赛季总收入的0.1%计算,最低使用费为10万。
3、大型综合性赛事的使用费协商确定,奥运会不低于200万,亚运会不低于100万,全国性赛事不低于50万。
“座位数”指赛事场地可以提供给观众的实际座位数或最大可容纳的观看人数。
“平均票价”应依申请人赛事前提供的预计出售门票的价位及其相应票数的清单计算;申请人未提供的,按各档票价之和除以档数计算。
“总收入”是门票收入、广告赞助、直播和转播授权等收入总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