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行政法规订定二零一四年度医疗补贴计划(下称“本计划”)。
二、本计划专为根据本行政法规的规定补贴由私人卫生单位提供的家庭医学医疗服务。
二、参与本计划须藉签署卫生局与私人卫生单位共同订立的参与协议书为之。
(一)最迟于二零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持有根据第8/2002号法律《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制度》的规定发出的有效或可续期的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
(二)持有第23/2002号行政法规《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规章》生效前发出的澳门居民身份证且现身处澳门特别行政区境外者,但其须证明因长期无能力或因入住医疗机构或社会互助机构的情况而阻碍其换领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证。
二、为适用上款的规定,证明须藉提交受益人所在地的主管当局发出或确认的医生证明,又或在该所在地获认可的医疗机构或社会互助机构发出的文件为之。
一、补贴以医疗券方式给付,每张医疗券面值澳门币五十元。
二、医疗券属一种对私人卫生单位提供家庭医学医疗服务的特别给付方式。
三、为适用上款的规定,受益人最迟须于二零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使用医疗券。
四、对医疗券豁免任何费用。
五、医疗券以专用文件发出,其式样以公布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的行政长官批示核准。
六、医疗券可移转一次,经记名背书后可移转予受益人的配偶、第一亲等直系血亲尊亲属或卑亲属,且其须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持有人。
一、卫生局具职权处理医疗券的偿付申请,而财政局具职权作出相关给付。
二、身份证明局、民政总署及上款所指的公共实体在有需要时,得以任何方式依法核实私人卫生单位的资料,以及根据第8/2005号法律《个人资料保护法》的规定,透过包括资料互联在内的任何方式,核实受益人的个人资料。
有关医疗券的取得、移转、偿付及有效性的规范,以及对妥善执行本行政法规属必需的指引及文件式样,以公布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的行政长官批示核准。
在卫生局内运作的医疗补贴计划辅助中心负责提供实施本计划所需的技术及行政辅助。
卫生局具职权跟进及评估本计划的执行情况,并须向行政长官提交跟进报告。
因执行本行政法规而产生的疑问,由行政长官以批示解决。
本行政法规及相关补充法规的效力于二零一六年一月一日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