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病人自主权利法”?与失智症有什么关系呢?
“病人自主权利法”系于104年12月18日经立法院三读通过,将于108年1月6日正式生效施行。本法是为了保障每个人对自己医疗的“知情、选择与决定权”,强调在您意识清楚时,与家人或朋友一起参与“预立医疗照护咨商”,共同探索讨论自己的生命价值,并表达您所希望接受或拒绝的医疗照护选择,以及与善终安排等意愿,透过这样讨论的过程,让您的医疗决定能够获得亲友的尊重与支持、减低亲友代为决策的心理压力,让医病沟通过程更加和谐。
其中,“极重度失智”已符合本法第14条第一项第四款的五种“特定临床条件”之一,因此,我们会鼓励病人及家属若一旦确诊失智症轻度(CDR=1)后,建议尽早与医护团队开启后续照顾方式的讨论、多多了解病人自身的心愿与想法,参与本院之“预立医疗照护咨商门诊”,以完成一份属于自己的“预立医疗决定”,加强保障失智症个案的善终及自主权益。
有关“失智症之预立医疗照护咨商门诊”相关疑问,请洽台北市立联合医院-失智症中心田组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