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部分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的通知》(浙财建〔2022〕183号),我市共收到上级补助资金1936万元。依据《中央财政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17〕2号)和《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住房与城市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建〔2019〕163号)规定,现将2023年上级补助专项资金下达给你们(详见附件),专项用于2023年保障性住房租金补贴等支出。

各有关单位要密切配合,切实加强对项目的监督管理,严格资金使用管理,严禁截留挪用,确保专款专用,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