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报指出,2012年广发根据其内部《私募股权基金(PE)代为推介合作产品方案》,在行内代为推介私募股权基金。该基金于2019年8月到期,出现账面浮亏且到期无法收回投资本金及收益的情况,引发消费者投诉。

通报表示,经查,广发银行存在5个方面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包括未按照监管要求,对客户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未按照监管要求妥善保管推介过程文件资料;在对内部营销人员的相关推介培训材料中,未提及并分析基金产品可能对该行以及投资人产生的风险;在准入环节未能严格执行产品方案相关要求;在推介环节未按照制定的产品方案完全落实相关履职工作。

通报说,这两家机构的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等基本,损害了消费者权益。通报要求各银行保险机构引起警示,围绕营销宣传、产品销售、保险理赔等方面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开展自查自纠,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切实消费者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