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公告本署经裁判确定,没收销毁扣押逾一公斤以上之毒品如下所载,俾供有关机关申请领用。

依据:医药研究或训练用毒品及器具管理办法。

公告期间:依医药研究或训练用毒品及器具管理办法第8条第1项后段“公告后一个月内无机关(购)申请领用者,依法销毁之。”

87年保管字第3683号,****1包4805公克。

90年保管字第2698号,***1包2000公克。

96年安保字第1434号,恺他命43袋84300公克。

98年安保字第1672号,恺他命28包2700.79公克。

99年安保字第1091号,****液体原料5桶81470公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