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全国国土计划”以及内政部108年2月21日修正之“国土计划法施行细则”第6条规定,乡村地区整体规划为直辖市、县(市)国土计划应载明内容之一,惟因直辖市、县(市)国土计划办理时程急迫,爰经内政部国土计划审议会讨论,决定第1版直辖市、县(市)国土计划应先行指认优先规划地区,并于直辖市、县(市)国土计划公告实施后,再依国土计划法第15条第3项规定,启动变更各该直辖市、县(市)国土计划,就乡(镇、市、区)或其他适当范围办理乡村地区整体规划,并纳入各该直辖市、县(市)国土计划,以作为后续土地使用或空间发展指导原则。
乡村地区于国土空间结构中具有自明性,且具有独立自主的个性,是国民多元生活方式的一种选择,因此,办理“乡村地区整体规划”在于支持乡村地区回归实际需求满足,透过资源妥善分配,形成乡村地区生活方式的社会性支撑系统,并农业生产、气候变迁、环境保护、文化保存、高龄照护、地方创生等面向需求,配套进行空间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