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据中华民国108 年12 月25 日台教文(三)字第1080167707B 号令“教育部鼓励国内大专校院选送学生出国研修或国外专业实习补助要点修正规定”办理。(详附件)

二、为鼓励国内公私立大专校院选送在校成绩优異学生赴国外大专校院研修或企业、机构实习,全面扩展国内具发展潜力年轻学子參与国际交流与合作活动之机会,

以期培养具有国际视野及实务经验之专业人才,特订定本要点。运用国际合作计划管道,规划选送学生赴国外国家之企业和机构进行职场实习(不包括大陸及港、澳),

由荐送学校自行安排实习机构及规划实习領域,充实实习课程,落实学用合一,加强职涯生活辅导。

三、鼓励新住民子女、原住民生及励学优秀生参与申请学海筑梦、新南向筑梦补助申请,请于缴交申请文件时一并缴交足以证明身份之文件。

四、109年适用之研修计划期程,自109年5月31日以后进行出国修读学分或实习,至迟于110年10月31日前进行出国修读学分或实习。

五、学海筑梦、新南向筑梦计划之补助对象、项目等,请详见补助要点内容及返国后须缴交报告请参阅所附表格,

相关事宜请参阅“教育部鼓励国内大专校院选送学生出国研修或国外专业实习补助要点修正规定”

六、学海筑梦计划:学海筑梦计划由本校专任教师提出计划申请,担任该项目各计划案之计划主持人,

规划选送学生赴国外非新南向国家之企业和机构进行职场实习(不包括大陸及香港、澳门之企业及机构),

每一获补助之实习计划案得依实际补助金额规划选送生实习名额、计划主持人或共同主持人之补助名额等。

七、新南向学海筑梦计划:新南向筑梦计划由本校专任教师提出计划申请,担任该项目各计划案之计划主持人,

实习人数不得少于教育部核定最低选送人数。

八、本校109年度学海筑梦、新南向筑梦计划请校内申请者惠予提出申请,收件自即日起至109年3月10日(星期二)17:00截止收件,

请备妥申请文件1式1份,缴交至国际事务处进行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