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本校学生见、实习委员会设置办法第四条之规定订定本要点。
(一)置主任委员一名,由学院院长担任。
(二)置委员若干人,由各见、实习相关系所主管、教师代表各系一名、学生代表各系一名担任,必要时,得推荐家长代表、法律专家、校外专家学者或产业界人士,陈请校长聘任。本委员会委员采无给职,聘期一年,连选得连任。
(一)审议系级见、实习委员会之设置要点。
(二)审议、监督及追踪各“系级见、实习委员会”所提之学生见、实习分发、见、实习辅导计划之执行、检核及确认书面契约及学生见、实习成效之评估等相关事项,并将结果呈报“校级见、实习委员会”。
(三)协调解决院内所属学系(所)学生见、实习期间所发生之相关事宜及学生申诉之处理。
本委员会每学年至少应召开委员会议一次,并得由主任委员视实际需要随时召集。
本要点如有未尽事宜,悉依本校有关规定办理或由系所自订办法补足。
本要点经院务会议、“校级见、实习委员会”通过,陈请校长公布后实施,修正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