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释中付保护管束者(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项)。

缓刑中付保护管束者(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一项)。

以保护管束代其他保安处分者(刑法第九十二条)。

依刑法、刑事诉讼法、保安处分执行法及办理保护管束注意事项等规定,执行受保护管束人之保护管束。

辅导受保护管束人:

观护人依个别化、科学化处遇之原则,辅导受保护管束人自力更生,适应社会生活,预防其再犯,维护社会安宁。辅导工作内容如下表:包含职业转导、教育辅导、心理辅导、健康辅导、家庭辅导、休闲辅导、社交辅导、法律辅导、宗教辅导等生活辅导。

转介工作:

依受保护管束人之特别需求,转介受保护管束人给适当之机关、团体、个人,使受保护管束人得到最好之观护。

本署依行政区及受保护管束人人数划分辅导区,分由 观护人负责,落实社区处遇的精神。

结合社会资源,推展观护业务:

本署为使受保护管束人得到最 好之观护,主动与就业辅导、职业训练、宗教、慈善、公益、 更生保护、教育、文化、社区等机关、团体保持密切之连系, 并建立辅导网络。

落实观护辅导工作:

本署观护人运用个别约谈、访视之方法, 并辅以电话查询及请荣誉观护人协助执行保护管束,以期落实 观护工作。

推动受保护管束人团体辅导工作:

本署观护人依受保护管束人 之需求,设计出职业、教育、心理、健康、家庭、休闲、社交 、法律、宗教、生涯规划等为主题之团体辅导,希望借此帮助 受保护管束人适应社会生活,发展自我。

推动受保护管束人分级、分类处理:

为预防受保护管束人再犯,并加强对重刑犯及累犯之辅导、监督,本署积极推动分级、 分类之处遇措施。

强化荣誉观护人之功能:

为使受保护管束人于社区内就近得到 比较坚强之支持、接纳、辅导。本署加强对荣誉观护人之遴聘、组训、交案、指导、监督之工作,强化荣誉观护人之功能, 维护社会之治安。

加强为民服务:

为使受保护管束人顺利工作,设有受保护管束人假日报到书面报告及恒春便民报到之服务。

使受保护管束人透过辅导与监督之方法,能改悔向善以避免再犯、累犯之发生,达到特定预防之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