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后,对香港、澳门居民或法人著作之保护范围,释示如下:

一、 按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前,对于香港居民或法人著作之保护范围原为:(一)七十九年八月一日以后完成之香港居民或法人之著作,(二)七十九年八月一日之前未发行之香港居民或法人之著作;对澳门居民或法人著作,原为自八十九年九月十四日起予以保护。

二、 前述港澳居民或法人著作之保护范围,自我国于九十一年一月一日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时起,在台湾地区得依著作权法享有著作权,原不保护之部分,纳入保护。其于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前未受保护之港澳著作,自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依著作权法第一百零六条之一规定,应受回溯保护;另利用人合于同法第一百零六条之二及第一百零六条之三过渡条款规定者,得主张该等过渡条款之适用。上述过渡期间于本(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届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