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端所受本案判处之有期徒刑○月/拘役○日,得依刑法第 41 条第1 项前段规定,声请易科罚金。
台端如声请易科罚金,请于○月○日携带易科罚金之金额新台币○○○元及身份证,亲自前来本署,向承办人口头声请。
本署对于易科罚金之声请,经核符规定者,即得准许,毋庸请托关说。
附刑法第 41 条规定如下:
犯最重本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台币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罚金。但确因不执行所宣告之刑,难收矫正之效,或难以维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
前项规定于数罪并罚,其应执行之刑未逾六月者,亦适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