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商经营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业务除与专业机构投资人及高净值投资法人从事交易外,不得连结下列标的:

一、国内外私募之有价证券。

二、国内证券投资信托事业于海外发行且未于证券市场挂牌交易之受益凭证。

三、国内外机构编制之台股指数及其相关金融商品。但由证券柜台买卖中心或证券交易所编制或合作编制者,不在此限。

证券商与专业机构投资人及高净值投资法人从事以前项各款为连结标的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应检附相关书件向证券柜台买卖中心提出申请,并由证券柜台买卖中心转报本会,本会于核准第一家证券商办理后,其他证券商于开办前应先向证券柜台买卖中心申请同意。

证券商办理外汇衍生性金融商品,应依证券业办理外汇业务管理办法规定向中央银行申请许可或函报备查,并应副知证券柜台买卖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