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基金以追踪标的指数绩效表现为投资目标。本基金采取指数化策略将全部或主要部分资产投资于大陆地区,且自开始追踪标的指数之日起,投资于大陆地区之总金额不得低于本基金净资产价值之百分之七十(含)。
(二)为符合本基金追踪标的指数绩效表现之目标及资金调度之需要,经理公司得运用本基金,从事衍生自股价指数、股票、存托凭证及指数股票型基金(ETF)之期货、选择权或期货选择权等证券相关商品之交易,以使基金投资标的指数成分证券加计证券相关商品之整体曝险,能贴近基金净资产规模之百分之百,但须符合金管会之“证券投资信托事业运用证券投资信托基金从事证券相关商品交易应行注意事项”及其他金管会之相关规定,所称证券相关商品包括但不限于:
4. 未来如经金管会许可之证券相关商品(如: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沪深 300 股指期货、大陆地区、香港及新加坡等国家或地区发行或交易与大陆地区股价指数、股票及指数股票型基金连动之证券相关商品等),亦将纳入本基金得投资之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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