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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于大陆北京、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湖北及辽宁8省市设有户籍之大陆地区人民,参加2019年该8省市之夏季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以下简称高考)取得成绩,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始具备报考学士班(不含二年制学士班)资格:

(二) 持香港或澳门高级中等学校毕业证(明)书或具报考学士班同等学力资格。

(三) 具台湾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级中等学校毕业或具报考学士班同等学力资格。

(四) 具外国高级中等学校毕业或具报考学士班同等学力资格。

应届毕业生入学学士班时户籍所在地、非应届毕业生现在户籍所在地,为大陆北京、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湖北及辽宁8省市之大陆地区人民,且有下列情形之ㄧ者:

1. 持台湾认可名册所列大陆地区高等学校或机构之学士学位毕业证(明)书及学位证(明)书。

2. 具符合台湾采认规定之香港或澳门大学校院学士学位或具报考硕士班同等学力资格。

3. 具台湾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学校院学士学位或具报考硕士班同等学力资格。

4. 具符合台湾采认规定之外国大学校院学士学位或具报考硕士班同等学力资格。

应届毕业生入学硕士班时户籍所在地、非应届毕业生现在户籍所在地,为大陆北京、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湖北及辽宁8省市之大陆地区人民,且有下列情形之ㄧ者:

1. 持台湾认可名册所列大陆地区高等学校或机构(以下简称大陆地区高等学校或机构)之硕士学位毕业证(明)书及学位证(明)书。

2. 具符合台湾采认规定之香港或澳门大学校院硕士学位或具报考博士班同等学力资格。

3. 具台湾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学校院硕士学位或具报考博士班同等学力资格。

4. 具符合台湾采认规定之外国大学校院硕士学位或具报考博士班同等学力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