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法规系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后法规修正之历次完整旧条文。

担任会计主管进修机构之授课讲师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之一:

一、具国内外专科以上学校会计、审计、金融法令、职业道德或法律责任等相关科目一年以上教学经验者。

二、担任公开发行公司、证券商或证券交易所会计主管职或具相关职务三年以上工作经验者。

三、于国内外研究所研习证券、期货、银行、保险、财务、会计、法律等相关科系获有硕士以上学位者。

四、于证券、期货、银行、保险等金融主管机关担任主管职或具三年以上工作经验者。

五、具国内、外会计师、法官、检察官及律师考试及格证书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