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招标文件附件1:招标物资一览表中,投标人资格条件“5、投标人须具有同类产品物资(防护门及风机)运行速度160km/h及以上、开通运营一年(含)以上铁路供货业绩1个及以上,出具相应的购售合同影印件;”是指投标人本身必须同时具有防护门及风机的投标业绩,还是说投标人代理的防护门及风机产品的生产厂家分别满足业绩要求即可?我们理解是后者:即该条款指投标人所代理的防护门及风机厂家具有运行速度160km/h及以上、开通运营一年(含)以上铁路供货业绩1个及以上,由投标人或设备厂家出具相应购售合同影印件。如果是前者,全国市场上鲜有此类投标者,也不符合本次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条款号3.4评标结果中的否决项宗旨(有效投标少于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性)。
答:该条款是指投标人所代理的防火门及风机厂家具有运行速度160km/h及以上、开通运营一年(含)以上铁路供货业绩1个及以上,由投标人或设备厂家出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