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类排泄侦测管制系统之计算及记录机组应依左列规定:
一、操作当时之资料,应以可见之方法显示。
二、记录设施包括数字打印机或类似之纪录,或两者之合并装置。该纪录应能辨明时间及日期,并至少能保存三年。所有人工输入之资料,在纪录上应能予以辨认。
三、应予纪录之资料应包括左列各项:
(一)以格林威治时间表示之年月日及时刻。
(二)油轮用者应记录油之瞬间排泄率及油之排泄总量,其单位分别以每浬升数及升表示。
(三)非油轮用者应记录流出物之油含量,并以一百万分之一为单位。
四、前款各目之资料应于左列时机内印出:
(六)变更阀序或阀之启闭位置时。
(八)油轮用者,其排泄计算率每次变更达每浬一○升时。
五、油轮用者第三款规定之资料,其记录方式应依左列规定:
(一)应能指出海图上之速度,如该速度为可以控制者,该纪录器应备有标示器,以鉴定海图纸上之速度。
(二)应具有方法使海图纸自纪录器取下后,海图纸上仍能指示时间、日期及读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