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业之各种保险单条款、保险费及其他相关资料,由主管机关视各种保 险之发展状况,分别规定销售前应采行之程序、审核及内容有错误、不实 或违反规定之处置等事项之准则。 为健全保险业务之经营,保险业应聘用精算人员并指派其中一人为签证精 算人员,负责保险费率之厘订、各种准备金之核算签证及办理其他经主管 机关指定之事项;其资格条件、签证内容、教育训练及其他应遵行事项之 办法,由主管机关定之。 保险业应聘请外部复核精算人员,负责办理经主管机关指定之精算签证报 告复核项目;其资格条件、复核频率、复核报告内容及其他应遵行事项之 办法,由主管机关定之。 第二项签证精算人员之指派及前项外部复核精算人员之聘请,应经董(理 )事会同意,并报主管机关备查。 签证精算人员应本公正及公平原则向其所属保险业之董(理)事会及主管 机关提供各项签证报告;外部复核精算人员应本公正及公平原则向主管机 关提供复核报告。签证报告及复核报告内容不得有虚伪、隐匿、遗漏或错 误等情事。

保险业于营业年度届满时,应分别保险种类,计算其应提存之各种准备金 ,记载于特设之账簿。 前项所称各种准备金之提存比率、计算方式及其他应遵行事项之办法,由 主管机关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