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法规系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后法规修正之历次完整旧条文。

首次办理股票公开发行及公开发行公司,应每年自行评估内部控制制度设计及执行的有效性,并依规定格式作成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除本会另有规定者外,应于每会计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于本会指定网站办理公告申报。

公开发行公司设置审计委员会者,前项内部控制制度设计及执行之有效性,应经审计委员会同意,并准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

第一项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应先经董事会通过;修正时亦同,公司并应将修正原因及内容,于董事会通过之即日起算二日内于本会指定网站办理公告申报。

第一项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应依规定刊登于年报、股票公开发行说明书及公开说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