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国出口加工区所有企业性质中,外商资企业进出口值962.1亿美元,同比降低13.6%。占比为73.8%。其中,出口值657亿美元,同比降低10.8%;进口值305.1亿美元,同比降低19.1%。私营企业和中外合资企业进出口值分别为197.9亿美元和89.2亿美元,同比为增长2.3倍和降低21.4%,占别为15.2%和6.8%。上述三种企业性质进出口占比合计为95.9%。

出口加工区是指经批准、由海关的封闭区域。对出口加工区运往区外的货物,海关按照对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进口报关手续,并对报关的货物征收、消费税;对出口加工区外企业(以下简称“区外企业”,下同)运入出口加工区的货物视同出口,由海关办理出口报关手续,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

世界出口加工区始于50年代初,60年代以来,在、南美洲的发展中国家迅速兴起,截止80年代中期,全世界约有40个国家建立170多个出口加工区,其中马来西亚22个,菲律宾16个,印尼9个,中国台湾省有高雄、楠梓、台中等3个,绝大部分都取得显著效果。

数据显示,2012年全国出口加工区进出口1302.9亿美元,同比下降1%;其中出口817亿美元,同比降低3.1%;进口485.9亿美元,同比增长2.7%。

出口加工区区外企业销售给出口加工区内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下同)并运入出口加工区供区内企业使用的国产设备、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以及建造基础设施、加工企业和行政管理部门生产、办公用房的基建物资(不包括水、电、气),区外企业可凭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和其他现行规定的出口退税凭证,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