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权
根据民法一千零五十二条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
根据民法一千零五十二条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请求离婚: 三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 四夫妻之一方对于他方之直系尊亲属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尊亲属之虐待致不堪为共同生活者. 五夫妻之一方以恶意遗弃他方在继续状态中者. 十被处三年以上徒刑或因犯不名誉之罪被处徒刑者. 有前项以外之重大事由难以维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请求离婚.但其事由应由夫妻之一方负责者仅他方得请求离婚. 对于前条第一款第二款之情事有请求权之一方于事前同意或事后宥恕或知悉后已逾六个月或自其情事发生后已逾二年者不得请求离婚. 现今少子化的时代当夫妻离婚时除了赡养费问题之外最注意的就是子女监护权的争取了.很多人离婚却担心无法争取到监护权;监护权的归属没有绝对于是当然也不是男方的优势也不是收入高者就可以获得监护权. 目前对子女监护权的归属主要还是以子女的**利益为考量监护权的判决会根据子女的年龄意愿父母年龄品行职业教养方式以及与子女互动情况等等因素做考量如果父母双方都不适合行使监护权也可能判给第三者. 于是离婚想要争取监护权者最重要的当然就是要证明自己是最适合的人选.大爱征信社提供离婚协助与监护权争取帮您搜证有利于您的证据协助您顺利离婚争取监护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