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等次依学业成绩之高低序决定之:
1. 学期之学业成绩在八十分以上且每科均及格者。
2. 操行成绩在八十分以上者。
3. 修习学分数达每学期最低学分数(含抵免)者,但申请减修学分,
经同意者,即符合条件。
4. 若学业成绩相同者,以该学期修读学分数较多者为优先;若又相同者,
则以操行成绩者为优先;如再相同则一并发给。
5. 已毕业、退学或转学之学生,不发给本办法之奖学金。
但转为本校不同学制或不同系、科者仍具受奖资格。
三、111 学年度第 1 学期日间部各班前三名优秀同学名单,请见附件2-1 至 2-6。
四、学业平均成绩计算方式为:
五、若成绩有误,请至忠孝楼3楼注册组申请复查。
六、各项成绩(如:学业总平均、操行)关系同学领取奖学金的权益;
请注意时效,以免耽误同学个人的权益。
七、待成绩复查无误,发放奖学金之日程将由总务处出纳组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