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团体
“财团法人”是否为政治献金法第7条第1项得捐赠政治献金之主体
“财团法人”是否为政治献金法第7条第1项得捐赠政治献金之主体疑义乙案。 点阅:10495 一、查97年8月13日修正公布之政治献金法第7条第1项序文,对于得捐赠政治献金之对象,业已采正面表列方式明定以个人、政党、人民团体及营利事业为限;至于该项各款所列禁止捐赠对象删除“财团法人”乙节,系以财团法人非属序文正面表列得捐赠对象,已未有纳入规范必要,爰予删除。次查,上开所称“人民团体”依同法第2条第4款规定,系指“依人民团体法规定经许可设立之职业团体、社会团体及政治团体”,合先叙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