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投资者的总资产不得低于5000万元、外资500万美元;

3、符合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的有关规定;

4、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融资租赁公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

7、拥有相应的专业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专业资质和不少于3年从业经验。

6、从事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

7、经审批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设立融资租赁公司应向审批部门报送下列材料:

4、投资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5、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

6、董事会成员名单及投资各方董事委派书;

7、高级管理人员的资历证明;

8、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