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并依下列规范进行投资:
1.本基金投资范围及标的如前述(八)。
2.原则上,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六个月后,投资于股票(含承销股票及特别股)、存托凭证之总额不低于本基金净资产价值之百分之七十(含);投资于特别股总金额不得低于本基金净资产价值之百分之六十(含);投资于外国有价证券之总额不低于本基金净资产价值之百分之六十(含)。
3.但依经理公司之专业判断,在特殊情形下,为分散风险、确保基金安全之目的,得不受前款投资比例之限制。所谓特殊情形,系指本基金信托契约终止前一个月,或投资达本基金净资产价值之百分之二十以上任一之国家或地区有下列情形之一:
(1)投资所在国或地区发生政治性、经济性或社会情势重大且非预期之事件(如政变、战争、能源危机、恐怖攻击等),造成该国金融市场(股市、债市与汇市)暂停交易、重大法令政策变更、不可抗力情事致影响该国或地区经济发展及金融市场安定之虞等情形、实施外汇管制或该国货币单日兑美元汇率跌幅达百分之五时;
(2)证券交易所或店头市场发布之发行量加权股价指数最近六个营业日(不含当日)
股价指数累计涨幅或跌幅达百分之十以上(含本数)。
(3)证券交易所或店头市场发布之发行量加权股价指数最近三十个营业日(不含当日)股价指数累计涨幅或跌幅达百分之二十以上(含本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