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投保满181日早产,或投保满280日生产者,可请领1个月的生育补助费。
一、申请资格:(一)一次金:只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男性年满60岁,或女性年满55岁,离职或退休者。
2.年资满15年,且年满55岁,离职或退休者。
4.在同一单位连续投保满25年,离职或退休者。
5.在危险或坚强体力工作投保满5年,且年满55岁,离职或退休者。
1.年满60岁,保险年资合计未满15年者,仍须请领老年一次金给付。
2.年满60岁,保险年资合计满15年者,得请领老年年金给付【亦得请领一次金给付】。
(一)一次金:前15年,每年换算一个基数;第16年起,每年换算二个基数。畸零月数满6个月以1年计算,不满6个月不算。
(二)按月领:1.保险年资合计每满1年,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资之0.775%计算,并加计新台币3000元。
2.保险年资合计每满1年,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资之1.55%计算。
(一)一次金:合计60岁前基数,最高以45个基数为限;60岁以后的年资只计5年,故累计最高以50个基数为限。
(一)一次金:每个基数给予1个月平均投保薪资,并以最后36个月之投保薪资,计算平均值。
(二)按月领:按被保险人加保期间最高60个月之月投保薪资予以平均计算。
一、普通伤病:因一般伤害或疾病住院,致无法工作而未能取得原有薪资,自住院第4日起,按投保薪资50%给付。(给付期间最长1年)
因公务或上下班途中受伤或职业病,于治疗中未能取得原有薪资,自治疗第4日起,按投保薪资70%给付;第2年降为50%。(给付期间最长2年)
●职灾伤病治疗期间,虽未住院亦可申请。如:门诊或复建期间均可。
一、本人普通事故死亡:给予丧葬津贴5个月,至于其遗属津贴给付条件如下:1.投保年资未满1年,给予10个月。
2.投保年资满1年但未满2年,给予20个月。
3.投保年资满2年以上,给予30个月。
二、本人职灾事故死亡,一律给予45个月〈丧葬津贴加遗属津贴〉。
三、眷属丧葬津贴:
1.配偶或父、母死亡时,给予3个月。(本项可与“第一项”择优申请)
2.子女满12岁,给予2.5个月;未满12岁,给予1.5个月。
●自98.01.01起符合资格者,亦得选择申请遗属年金。
一、普通残废给付:按残废给付标准表,自1个月至40个月,分15等级。二、职灾残废给付:按普通残废给付标准加给50%。
●申请残废给付,不影响日后退休或死亡给付之申请;且不论是意外或疾病导致均可申请。
●自98.01.01起符合资格者,亦得选择申请失能年金。
以劳保职灾身份就医〈门诊或住院〉,可免缴医疗自负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