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次使用本系统请通过点击登录按钮旁的【首次使用】按钮开始。

2. 该系统会通过向市场主体负责人手机发送验证码的方式对首次使用的用户进行身份确认,如果市场主体负责人手机号码与登记机关登记信息不同,请下载《商事主体负责人联系信息确认书》【点击下载】到发照窗口办理信息更改业务。

3. 市场主体包括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企业分支机构、外国公司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4. 根据《珠海经济特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2022年9月29日珠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关要求,实行与国家层面统一的年度报告规则,将年度报告制度由原滚动年度报告改为固定期限年度报告,即市场主体由成立周年之日起两个月内提交上一年度年度报告,改为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

例如:1.某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日期为2021年12月1日,则该市场主体需在2022年12月1日至2023年2月1日期间报送2021年度年度报告,在2023年6月30日前报送2022年度年度报告。

2.某市场主体登记日期为2021年9月1日,由于其已在2022年9月1日至2022年11月1日期间报送了2021年度年度报告,则该市场主体只需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报送2022年度年度报告。

5. 年度报告报送后,如有错误或变更,可6月30日前登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珠海)或粤商通APP进行变更修改,变更修改内容和理由在年度报告中列明并公示。超过年度报告期限的,市场主体不得再对其报送的年度报告进行修改。如果是逾期申报的,确认提交后如发现填写数据有错误将不能修改,所以在提交前请一定要确认填报的数据是否正确后再提交。

6. 更多关于该系统的使用请参考《珠海市多报合一年报系统操作说明》【点击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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