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近日从***获悉,***近日依法对6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
其中,东方汇金期货违反中国***风险监管指标规定,并为其参股子公司提供融资,违反了《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相关规定。
吉林证监局依法对东方汇金期货为其他关联人提供融资等违法违规案作出行政处罚,对东方汇金期货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对相关责任人也给予相应处罚。
吉林证监局称,东方汇金期货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是东方汇金期货违反中国***风险监管指标规定,未按监管规定报送真实、准确、完整的风险监管报表等资料。
2016年1月至2017年6月,东方汇金期货向我会报送的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报表,未按照中国***风险监管指标规定扣减净资本。根据净资本计算的有关规定追溯调整后,东方汇金期货“净资本与风险资本准备总额的比例”指标在2016年1月、2月、3月、6月、7月、10月、11月、12月和2017年1月存在不达标情形,2016年4月、8月、9月和2017年3月、4月、5月存在预警情形;“净资本与净资产的比例”指标在2016年7月、11月、12月和2017年1月存在不达标情形,2016年6月、10月和2017年3月、4月、5月存在预警情形。
东方汇金期货的该项行为违反了《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构成《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所述违法行为。
二是东方汇金期货为参股子公司东方汇金中投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提供融资。
2016年2月22日至2017年5月27日,东方汇金期货累计向其参股子公司东方汇金中投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提供借款11330万元。2016年2月26日至2017年6月5日,东方汇金期货陆续收到其参股子公司东方汇金中投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返还的借款11330万元。
东方汇金期货的该项行为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10月29日***令第110号)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构成《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九十三条第(十一)项、《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八)项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上述办法规定,期货公司不得为其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提供融资行为。行业相关人士表示,这项规定主要是防范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非法占用期货公司资金,期货公司的资金是为业务开展用的,防范被大股东挪用。
“不让借钱可能怕把公司掏空了吧,毕竟期货公司太弱了,又有客户资产,期货行业客户保证金在期货公司账上的,而证券是三方存管。”华南一家期货公司首风向记者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