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个人资料保护法第2条第1款[1]规定,个人资料是指得以直接或间接识别出自然人的资料;并在条文中以姓名、出生年月日、国民身份证统一编号、护照号码、特征、指纹、婚姻、家庭、教育、职业、病历、医疗、基因、性生活、健康检查、犯罪前科、联络方式、财务情况、社会活动为例。

个人资料保护法第2条第1款:“本法用词,定义如下:一、个人资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国民身份证统一编号、护照号码、特征、指纹、婚姻、家庭、教育、职业、病历、医疗、基因、性生活、健康检查、犯罪前科、联络方式、财务情况、社会活动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识别该个人之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