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安监局令第41号)
2011年7月22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 年 5 月 17 日公布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且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核准文件从事生产最终产品或者中间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企业。
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活动。企业涉及使用有毒物品的,除安全生产许可证外,还应当依法取得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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