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将《黑龙江省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补偿办法》各项规定贯彻落实到位,完善本地区补偿工作机制,确保因野猪等野生动物造成的人身或财产损失能被及时补偿,事件得到妥善处理,确保管控有措施到位,结合我区实际,我局起草了《松岭区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补偿办法(征求意见稿)》。
依据《黑龙江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地1号2018年修正本)》第十一条第二款“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的,起草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以及其他有利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告。征求意见的期限自公告之日起一般不少于十个工作日:确有特殊情况的,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之规定,我局于12月14日至12月30日期间,在松岭区政府网站广泛向社会征求意见,征求期内未收到反馈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