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外机关(构)及被调查单位得依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规定于收到审核后之草案十五日内,以书面申请至运安会委员会议陈述意见。

运安会专案调查小组于完成调查后,应撰写运输事故调查报告草案,送请参与调查之国内外机关(构)及被调查单位于下列期限内提供意见,并得参采各该机关(构)或单位之意见,调整该调查报告草案之内容后,提请运安会委员会议审议:

二、水路、铁道及公路事故:三十日内。

参与水路、铁道及公路事故调查之国内外机关(构)及被调查单位有特殊情形,未能于三十日内提供意见者,得以书面申请展延三十日。

参与调查之国内外机关(构)及被调查单位对于审议后之草案内容有异议,并提出书面申请时,运安会应通知其到运安会委员会议陈述意见。

运输事故之调查报告草案经运安会委员会议审议修正通过后,应对外发布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