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准则依国家太空中心设置条例(以下简称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订定之。
﹝1﹞董事、监事、主任或与该等职务相当之人执行职务时,有依公职人员利益冲突回避规定应行回避之情事者,应自行回避。
﹝2﹞董事会认董事、监事、主任或与该等职务相当之人有前项应行回避之事由或有前项情事之虞者,得命其回避或应为适当之处置。
﹝1﹞董事、监事违反本准则,并经认定其违反职务上义务情节重大或不适任职位者,由国家科学及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提请行政院院长解聘之。
﹝2﹞主任违反本准则,并经认定情节重大或不适任职位者,由董事长提请董事会通过后解聘之。
﹝3﹞董事会知悉董事、监事有第一项之情事,或主任或与该等职务相当之人有前项之情事,应为适当之处置;其未依前二项规定处置或处置不当者,本会得通知其另为适当之处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