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碍者福利与服务需求评估及证明核发,其作业方式及流程如下:

一、向户籍所在地任一乡(镇、市、区)公所申请。

二、乡(镇、市、区)公所确认申请人之基本资料及福利服务需求项目,并输入身心障碍鉴定、需求评估及证明核发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本系统)后,发给身心障碍鉴定表(以下简称鉴定表)及提供鉴定机构之相关资讯后,由申请人依身心障碍者鉴定作业办法规定办理鉴定。

三、鉴定机构完成鉴定后应将资料输入本系统,并依本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将身心障碍者鉴定报告(以下简称鉴定报告)核转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

四、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应于取得直辖市或县(市)卫生主管机关核转之鉴定报告后,进行本法第五十六条之行动不便、第五十八条与第五十九条之必要陪伴者优惠措施及复康巴士服务之需求评估。

五、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筹组专业团队确认前款需求评估结果。

六、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依据鉴定报告及需求评估结果核发身心障碍证明;对于不符规定者,以书面通知申请人。

前项第四款及第五款之作业时间以十五个工作天为限。但有特殊情形者不在此限。

第一项第五款专业团队得视个案状况由医事人员、社会工作人员、特殊教育人员、职业辅导评量人员或其他必要之专业人员组成,其资格条件依相关专业法规办理。

鉴定报告及需求评估结果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或委托乡(镇、市、区)公所保管存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