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9年1月4日农业发展条例修正后继承或赠与取得之农业用地申请兴建农舍得否比照老农?

否。“农业发展条例”第18条第3项及“农业用地兴建农舍办法”第3条系鉴于依当时土地使用管制及建筑法令规定,农地得有条件准许兴建农舍,同时 ,农地所有权之取得以能自耕者为限,故对于89年1月4日已取得农地者,延续其农业用地申请兴建农舍之条件限制。爰此,89年1月4日后因继承或受赠取得农业用地申请兴建农舍者,尚非“农业发展条例”第18条第3项规定得例外考量者,故仍应依该条例第18条第3项及“农业用地兴建农舍办法”第2条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