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执行模式之试行”方面,法务部如何推动?

我国现行的少年刑事事件、刑事调解、针对微罪案件的缓刑、缓起诉处分或协商判决中之向被害人道歉、赔偿或义务劳务、易服社会劳动等,都可说已存在着修复式司法的精神,然而,仍未建构出修复式司法的核心概念及特定程序。因此,法务部在99年6月研拟完成“法务部推动‘修复式司法’方案实施计划”后,历经三次修正,于107年10月修正为“法务部推动‘修复式司法方案’实施计划”,108年立法院三读通过修正刑事诉讼法,增订检察官、法官得依被告及被害人声请,转介适当机关、机构或团体进行修复,以协助被害人、加害人、双方家庭及受到犯罪事件影响的个人或社区成员,有机会陈述、表达需求及感受,提问与对话,进而自主决定是否讨论及处理由于犯罪事件所造成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