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 何 声 请 易 科 罚 金 :一、易科罚金之要件: 犯最重本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依刑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得易科罚金。 二、声请易科罚金之方法: (一)携带易科罚金之金额、身份证件,亲自前来本署执行科(高雄市前金区中正四路245号2楼)以言词向承办人声请。(不须指出声请状) (二)得易科罚金之案件,受刑人如出国未归,在远洋渔船作业、在营服兵役或罹患重病经医师证明无法亲自到案办理者,得由受刑人之配偶、三亲等内血亲、二亲等内姻亲持确实之证明文件,代为声请。 三、注意事项: 本署对易科罚金之声请,均依法审酌,如合乎要件从宽核准,切勿请托关说,以免遭受他人欺骗,滋生困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