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格尔
黑格尔的《逻辑学》,通称“大逻辑”
黑格尔的《逻辑学》,通称“大逻辑”,以别于《哲学全书》中的第一部分“逻辑学”,即通称的“小逻辑”。《逻辑学》共分“有论”、“本质论”和“概念论”三编,前两编合称客观逻辑,分别出版于1812年和1813年,第三编称主观逻辑,出版于1816年。全书三编出版后,黑格尔又着手修订,仅完成了第一编“有论”部分
摘要:在黑格尔的《伦理体系》中他以体系化的方式对现代社会的伦
摘要:在黑格尔的《伦理体系》中他以体系化的方式对现代社会的伦理秩序做了重要的重构在那里个体是作为"体系中的人"而被呈现出来它既有形式伦理的特征也包含着经验实在的因素是黑格尔在综合了近代的自然法理论和政治经济学理论的基础上首次做出的体系化尝试。在黑格尔看来个体只能在伦理的体系之中才能说明自身存在的合理性这是自启蒙运动以后黑格尔对自由主义的批判因为自由的精神应当被融入到总体之中民族精神要远高于个体自由之上。接着黑格尔把体系的建构作为阐述伦理秩序的现代性的重要依托共同体优先于个体而存在在此意义上黑格尔在亚里士多德伦理观念的基础上融入了现代性的观念使其具有可以用来分析当代社会形态的作用因而观念上的体系化是构建现实体制的前提
黑格尔的考察了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的关系
黑格尔的()考察了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的关系,认为市民社会是私人活动的领域,它由追求私人利益的活动和以私有财产关系为基础的社会组织构成。 辩证唯物主义认为,在实践和认识之间,()是()的基础,实践在认识活动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实践的()是指在实践中人们都是按照自己的尺度和需要去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