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园市空服员职业工会(以下称桃空职工)日前因和长荣航空公司进行团体协约第三度调解破局,依劳资争议处理法之规定,准备发动**投票。在**投票前夕,长荣航空也祭出了反制**的措施。一旦**发生对长荣营运造成重大影响,将停用全体员工及眷属的优待机票三年,但如果有员工愿意在**期间支持公司,则不受此限制。

对长荣资方宣布的反制措施,桃园市空服员职业工会批评此举正式在打压工会,违反工会法第35条第1项,已构成不当劳动行为。并举出106年劳裁字48号决定的前例,指出华航当时也是停止员工优待票,后来被劳动部裁决委员会认定为不当劳动行为,最后只好恢复原有的福利。

但其实根据长荣航空的声明,就会发现和工会举例的裁决决定有所差异。当时华航是因为工会干部对华航提出履行禁搭便车的民事诉讼,华航才停止仅工会干部的优待票,明显针对工会干部而来,才会违反工会法。而长荣的优待机票是全面性的取消,而优待机票的回复则是对空勤、地勤都有,看不出有明显针对工会的判断依据,是否真的是打压工会,还要看劳动部的裁决委员会的判断。也是因为如此,劳动部在回应工会的时候,也只是说“恐违法”而不是“已违法”。

再者,若雇主针对有来支援的劳工给予“未超过合理对价”的支援奖励,也不能认为是违法支配介入工会的不当劳动行为。虽然劳动部裁决委员会在华航**后给出了一个这样的说法,但其判断是否合理对价的标准,依然是相当主观的,三年的优待机票,可大可小,这个福利相当难以被量化,有些人可能只是一年用一次,也有人一年只用了二十次以上。是否合理,可能还有得吵。

即便长荣航空真的违反工会法第35条,依里面列举的各种违法态样来看,长荣公司最有可能踩到的线是对于劳工参与或支持争议行为,而解雇、降调、减薪或为其他不利之

待遇。(参照第35条第1项第4款)如果长荣航空真的取消优待机票,也被劳动部认定为不当劳动行为,依照工会法第45条之罚则规定,裁决决定者最高处15万元之罚锾。另外,未依裁决决定书所订之期限为一定之行为或不行为者,最高处30万元之罚锾,但没有要求一定要改正,也没有连续处罚。

简单来说,长荣航空很有可能直接铁了心吃下这45万元的罚锾,也坚持要取消优待机票,毕竟45万元可能对大公司来说不是一笔很大的开销。但优待机票可以造成的杀伤力,绝对远大于此。

由此可见,长荣航空早就针对**反制行为有着更为严密的思考与判断,背后的行为也就不言可喻,更不会轻松地踏上华航的资方的错误。对工会来说,这次的对手是更加的谨慎、阴险与狡诈,如果工会没有注意到法律上还有得打,很有可能会带上所有成员一起吃大亏,千万不可不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