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伦理委员会置委员十五人至二十一人,其中一人为主任委员,一人为副主任委员。
委员包含至少一位科学领域委员负责科学层面审查,及至少一位非科学领域委员,以代表研究受试者之观点审查案件。科学领域委员依其专业可细分为医事及非医事委员,非科学领域委员皆为非医事委员。非医事委员并应包含法律专家及其他社会公正人士。
委员中应有五分之二以上为非本院之人员。
委员中任一性别不得低于三分之ㄧ。
本院A、B、C、D四个研究伦理委员会之组成说明如下:
A研究伦理委员会:委员共20名,其中置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医事属性上,医事委员13名、非医事委员7名;机构内外属性上,机构内委员12名、机构外委员8名;性别比例上,女性8名、男性12名。
B研究伦理委员会:委员共20名,其中置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医事属性上,医事委员13名、非医事委员7名;机构内外属性上,机构内委员11名、机构外委员9名;性别比例上,女性8名、男性12名。
C研究伦理委员会:委员共20名,其中置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医事属性上,医事委员12名、非医事委员8名;机构内外属性上,机构内委员11名、机构外委员9名;性别比例上,女性8名、男性12名。
D研究伦理委员会:委员共20名,其中置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医事属性上,医事委员12名、非医事委员8名;机构内外属性上,机构内委员11名、机构外委员9名;性别比例上,女性9名、男性11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