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主权在民的宪法文本和现代财产权最新理论出发预算权既体现国家的财产权也包括公民的财产权利是基于预算权利的权力和权利的辩证统一其核心是对预算权力的控制。对预算权概念的重新构建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对新预算法预算权的配置。预算权通过预算透明度规则、预算平衡机制、财政转移支付制度、预算监督制度、人大预算权力配置、财政问责制的建立从而重构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
[21]蔡楚强.政府预算方略:美国总统2002—2003年财政政策的演讲[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3.99.
(1)参见《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13年11月12日中国***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
(2)在预算法实施条例起草中引起的争议反映了预算执行机关对于预算权概念的认识仍然是传统的单纯的单向权力行为。参见“九所高校和研究机构的长期从事《预算法》研究的十几位学者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修订建议”《东方早报》2015年7月28日。
(1)参见石岩:“各走各路去丹麦:政治学家福山的理想国新样本”2014年12月4日《南方周末》对福山的专访。
(3)考虑到预算法刚刚进行修订可以将这些预算平衡规则写入正在起草的《预算法实施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