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有权采取下列调查、检查措施:(三)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必要时可以发出调查询问书”之规定,我局于2019年3月20日对当事人劳动用工情况进行检查,并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2019年3月26日前)提供劳动保障监察相关资料,当事人逾期未提供劳动用工年检资料。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之规定,违法事实清楚。根据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仟圆整(¥2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