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明,濠江区礐石街道棉花居委居民刘某某擅自在汕头市濠江区濠江礐石棉花堤段堆放竹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二条“”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0.15万元的罚款。
现将该案件《水行政处罚决定书》(汕濠水行罚字〔2023〕第002号)进行公开。
附件:
1.(屏蔽信息)(刘某某--濠江礐石棉花堤段)水行政处罚决定书.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