芸豆会计:双十一活动太烧脑,电商财务are you ready?

一年一度的购物狂欢节又要来了,随之而来的还有那些烧脑的双十一购物套路。但是双十一购物如何记账呢?

最近就算你不看各购物平台APP,也总会收到商家的连环轰炸短信吧。真是无时不刻在提醒你,你曾不忍心剁手的产品,降价了,快点加购吧,过这村没这店儿啦!

当你打开APP发现,Oh My God,内心深处有个声音:买它、买它、买它。

只能说平台的商家活动策划都太成功了吧。优惠券、电子红包、购物券各种满减活动。总是让消费者觉得:这么便宜,错过就要再等1年。

面对这么大的活动力度,几乎没有人能理性消费了吧。但作为一个资深财务,我在买它瞬间思考的问题是:电商财务的账可咋处理啊?可能是干财务中毒太深,我就整理一份关于“电商财务应该如何记账及税务处理”的文章,与大家分享、探讨。

一、特殊销售模式的会计处理

优惠券、电子红包、购物券等,在会计上统称为“折扣销售”

账务处理如下:

遵循谨慎性原则,按照所赠购物券(电子红包、优惠券等)金额先确认销售费用,同时贷记“预计负债”,待买家使用优惠券等时冲减预计负债。对于未使用的购物券则冲减当期销售费用。

① 对外赠送优惠券或电子红包时,会计分录

借:销售费用

贷:预计负债

② 顾客使用赠送优惠券或电子红包时,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预计负债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二、电子红包如何合理税前扣除?

【政策参考】

天津国税局在《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问题执行口径中》有相关的要求:

网络电商平台支付给顾客的促销代金券支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时可凭相关凭证在税前扣除:

1、网络电商平台的促销活动的安排

2、消费者实际使用该优惠券的消费记录

3、网络电商平台实际支付优惠金额的资金划拨明细

三、电子红包是否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

【政策参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税总函〔2015〕409号)规定,网络红包和优惠券涉及的个人所得税问题,应该分别处理:

一、对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应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派发网络红包的企业代扣代缴。

二、对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且用于购买该企业商品(产品)或服务才能使用的非现金网络红包,包括各种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以及个人因购买该企业商品或服务达到一定额度而取得企业返还的现金网络红包,属于企业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服务的价格折扣、折让,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本文只是介绍了电商财务的皮毛而已,如果大家有兴趣,可以留言,我会继续更新电商内容。

最后,提醒大家,一定要“理性消费”。喜欢囤货的朋友们,一定要计算好需求量。不要买多了,没地儿放,吾当自醒之。